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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城企业的建设管理按《三门县沿海工业城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三门县沿海工业城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三门县沿海工业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三门沿海工业城科学、合理、经济建设,确保三门县沿海工业城建设高品位、高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三门县沿海工业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特对入城企业的建设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所有入城企业建设必须符合三门县沿海工业城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 入城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申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入城企业的建设项目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勘察,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五条 所有入城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单位管理,严禁无证施工、越级施工。

  第六条 所有入城企业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擅自建设。

  第七条 所有入城企业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入城企业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完工后组织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验收 ,然后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入城企业新建工业厂房、生活用房,如无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委托监理、无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入城企业建设项目必须达到《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要求。总容积率不得低于1.0,绿地率控制在20%内,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与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一条 严禁入城企业私自改变用地性质,在厂区建造成套商住用房、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第十二条 严禁入城企业私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凡私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经发现,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论处,没收非法所得。县建设规划局不予办理“一书两证”和房产证登记或转户手续,县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入城企业的用地平面布置和建筑设计方案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城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用地面积超过30亩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须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对尚未建设但相邻区块项目在产业布局上有明显冲突的企业用地,在条件允许下,经管委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布局规划。

  第十五条 临干道两侧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形式和色彩需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审。

  第十六条 入城企业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1m,材料、式样必须按图集建设,围墙面临道路一侧必须采用通透式围墙。主入口设置在河道上需架设桥梁的企业,桥梁造形、色彩必须通过工业城管委会审核。

  第十七条 企业厂区内的标致物,公告栏和广告牌位置、尺寸、色彩要通过工业城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十八条 企业厂区内的地面标高不得高于相临道路标高300mm并与周围厂区相衔接,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厂区地面标高的,经工业城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入城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尽可能建设多层生产厂房,对多层生产厂房的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第二十条 入城企业布置应注重空间的完整性,电力、电讯管线应地下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管网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保证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

  第二十一条 企业项目建设必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厂区内雨污排水系统必须和工业城市政系统相衔接。污水排放进入主排污管必须采用暗管接入方式。三废排放要达标,锅炉要做到消烟除尘。

  第二十二条 企业厂区内的绿地竖向植物配置、园林小品的结合应与工业城总体环境相协调。建设后退红线部分的用地可以安排厂区绿化、道路、管线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一切可绿化的用地,根据生活区和生产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三门沿海工业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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