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林区内上坟祭祖用火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清明节期间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点蜡烛、烧坟草等一切野外用火,提倡用鲜花等文明上坟祭祖方式。
二、因上坟祭祖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肇事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将其祭祀的坟墓搬迁至当地生态墓区;逾期不搬的,由当地乡镇政府会同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平毁,并对肇事者依法从严查处。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林区内明火上坟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对肇事者追究法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四、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要模范遵守本通告规定,违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 落实人员把守重点地段和进山道口,收缴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全县人民要自觉遵守、积极配合。
五、对举报因上坟祭祖引发森林火灾肇事者的,经查证属实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将根据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特此通告
三门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