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持续发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我县。海游镇作为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外来人口数占了全县的80%以上,大量外来人员的涌入,为我镇的经济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一部分违法犯罪者也给我镇的社会治安带来了负面影响,尤其是偷盗案件频频发生,令居民群众防不胜防,甚至谈“盗”色变。
海游派出所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工作,推出了增加路面动态监控系统、组织专业巡逻队伍、成立外来人口管理中队、民警囤兵街头等多项防控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仍有部分违法犯罪分子藏身于居民群众的出租房屋中,没有及时予以登记和申报暂住户口,严重影响了我们的防控和打击工作。从多年的工作实际来看,除了当日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无固定落脚点外,绝大部分在城关都有固定的住所,一般不外乎旅馆、出租私房或工棚三种,其中旅馆和工棚经我们的努力基本上处于监控状态,而出租私房由于量大面广,人员变化快,房屋出租人又不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给我们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从而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相对可靠的藏身之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海游派出所的外来人口管理水平,维护外来人口合法权益,遏制刑事发案,给城关广大居民创造一个祥和宁静的工作生活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海游派出所决定从3月1日至6月10日,在海游镇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整治活动。为此,特作以下通告:
一、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二、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在房屋出租后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海游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海游派出所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房屋出租后,应立即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通告后,希望广大居民群众相互转告,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居乐业,请所有房屋出租人主动到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对其中违反规定不来办理者,我们也将依法予以处理。(联系电话:83332529)
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
二OO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