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三政发[2006]53号)文件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给予一定补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或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失业人员。
二、此次社保补贴的对象为二类就业困难人员:
1、2007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
2、2007年从事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非正规就业,即从事来料加工、便民服务、家政服务、社区服务、临时性工作等。
三、以上人员须按照先缴后补原则,方可享受2007年度社保补贴。先由本人申报,经审核认定后,按实际社会保险费缴费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四、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
2、《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及复印件:
4、社保补贴申请表(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领取)。
请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通知要求于2008年3月31日前到三门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逾期不再受理(海游镇新兴街75号,人劳社保局五楼)。
联系电话:83361732
特此通知。
三门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2008年2月28日